2007年8月29日,星期三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十二版:援手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法官析案

  虽有借条在手  违法借贷无效

  案情实录:俞某向某村经济联合社借款50万元,约定月利率为9‰,并出具了借条。但借款到期后,俞某一直未归还,因此,村经济联合社起诉要求俞某归还借款50万元,并支付利息损失8.1万元。
  审理结果:法院判定原、被告间签订的借款协议违法无效,被告应归还原告本金50万元,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7.65‰赔偿原告利息损失68850元,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。
  法官点评:本案所涉及的问题是企业借款给公民的效力应如何认定。
  依现行法律规定,公民之间可以相互借贷,企业之间不得相互借贷。而且,为了维护金融秩序,企业借款给公民,也只能满足某个或某些公民的临时特殊需要,如本企业职工生病、购买住房等,企业不能以此牟利;企业借款给公民的数量也只能是少量的,企业应当明了借款的用途,借款人不得以借贷形式挪用企业的流动资金,且不得以此牟取非法利益。
  如果企业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出借款项,实际就是发放贷款的行为。按照《商业银行法》的有关规定,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是一项金融业务,必须依法获得批准,取得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方可,否则就是违法经营。
  因此,法院认为本案中的借款合同无效。加之原、被告双方对于合同无效都有过错,所以法院判决被告只需承担同期银行贷款利息损失,其余损失由原告负担。

  货物存在瑕疵 买主有权拒付

  案情实录:陈某多年来一直向一家棉纺织有限公司购买棉纱。至2006年6月,他尚欠货款25万余元。可是,去年3月棉纺织公司提供给陈某的一批价值4760元的棉纱有质量问题,造成其经济损失5530元。该公司业务员也出具了“原料质量问题处理保证书”,承认了此事。
  后来,棉纺织公司向法院起诉,要求陈某支付所欠货款25万余元。陈某则以部分货物有质量问题为由拒付。
  审理结果:判决陈某支付货款24万余元。
  法官点评:本案中,棉纺织公司向陈某提供货物后,陈某有义务付清货款,但其中的部分货物有质量问题,棉纺织公司就应承担瑕疵担保义务。所以,法院认为陈某有权拒付存在质量问题的那部分货物的价款,同时,陈某因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,也应由棉纺织公司赔偿。
  本期点评:杭州市萧山区法院法官  开声祥  陶勇